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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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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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0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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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财建[2010]232号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》(国发[2010]12号)精神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。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”的通知》(财建[2009]213号),我们制定了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
财政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
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
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
一、推广产品范围
(一)额定功率为0.55千瓦(含)—315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低压三相异步电机)。
(二)额定功率为355千瓦(含)—25000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000伏或10000伏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高压三相异步电机)。
(三)额定功率为0.55千瓦(含)—315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稀土永磁电机)。
二、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
(一)申请推广的高效电机须满足以下要求:
1.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。
2.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《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,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“节”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。
3.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规定指标(具体要求见附件1)。
4.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,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,该品牌的电机产品无不合格记录。
(二)申请推广高效电机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:
1.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,销售的高效电机能追溯到最终用户。
2.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千瓦,或稀土永磁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1万千瓦。
三、推广补贴标准
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:
产品类型 额定功率(千瓦) 补贴标准(元/千瓦)
1级 2级
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.55≤额定功率≤22 40 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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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财建[2010]232号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》(国发[2010]12号)精神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。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”的通知》(财建[2009]213号),我们制定了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
财政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
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
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
一、推广产品范围
(一)额定功率为0.55千瓦(含)—315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低压三相异步电机)。
(二)额定功率为355千瓦(含)—25000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000伏或10000伏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高压三相异步电机)。
(三)额定功率为0.55千瓦(含)—315千瓦(含),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(以下简称稀土永磁电机)。
二、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
(一)申请推广的高效电机须满足以下要求:
1.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。
2.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《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,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“节”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。
3.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规定指标(具体要求见附件1)。
4.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,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,该品牌的电机产品无不合格记录。
(二)申请推广高效电机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:
1.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,销售的高效电机能追溯到最终用户。
2.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千瓦,或稀土永磁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1万千瓦。
三、推广补贴标准
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:
产品类型 额定功率(千瓦) 补贴标准(元/千瓦)
1级 2级
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.55≤额定功率≤22 40 35
22<额定功率≤315 20 15
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≤额定功率≤25000 12
稀土永磁电机 0.55≤额定功率≤22 60
22<额定功率≤315 40
四、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
申请高效电机推广的生产企业,将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(包括申请书、企业基本情况、推广产品信息、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,具体格式见附件2)及下列材料逐级上报,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审核后,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。
(一)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(复印件加盖公章);
(二)推广产品“节”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能效标识备案证明(仅限于低压三相异步电机);
(三)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;
(四)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;
(五)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;
(六)其他相关材料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,并公告推广产品目录。
五、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
(一)推广企业将推广信息及时录入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”信息管理系统,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财政部(具体格式见附件3)。
(二)地方财政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通过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”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。
(三)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,预拨补贴资金。
(四)年度终了后30日内,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,逐级上报财政部。
(五)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。
六、其他要求
(一)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要求加施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”标识和字样(样式见附件4)。
(二)推广企业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推广产品的效率,注明推广产品不得用于出口。
(三)推广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,按照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[2009]213号)进行处理